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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63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2-2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0]3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坚决落实,及时报送,确保省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一、信息报送范围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信息报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报送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送的信息必须明确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信息报送时限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
      三、责任落实。全省道路运输事故(包括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农村公路 )、公路水运建设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分别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和厅直有关单位报送。信息报送要层层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特别对突发事故情况,包括各类非死亡事故,但损失或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一定要做到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各类安全事故的可能发生,或把安全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各级各部门的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那些疏于职守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厅值班电话:88869099;传真:88869011
      厅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家锐
      联系电话:029-88869077;13572843266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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